绩溪县的关女士十分懊恼。她将自己的银行卡长期出借给朋友用于资金往来结算,却不想给自己惹来了金钱官司,更糟糕的是,绩溪法院一审判决其败诉,关女士还需返还对方货款10600元。 2014年7月29日,原告胡某向被告关女士的银行卡上汇款10600元,购买某保健产品。2016年4月19日,胡某以关女士未交付货物也未退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关女士返还价款10600元,并支付相应利息。庭审中,一头雾水的关女士辩称自己的银行卡长期借给朋友使用,该案系原告与朋友之间的资金纠纷,与自己无关,但自己苦无证据。 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,提交了向被告汇款的凭证并陈述了合理的付款事由;被告否认与原告间存在买卖关系,抗辩称银行卡系借他人交易使用,却未提供借用的证据和原告知晓或应当知晓其借用的证据,法院不予采信。故法院认为,被告收到并占用原告汇款没有约定或法定的依据,原告返还请求成立,应予支持。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。(胡彩云)